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监管机制,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加强对土地撂荒的检查,采取措施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通过全程托管、联耕联种、代耕代种等模式,恢复闲置、荒芜耕地耕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土地经营权人闲置、荒芜耕地的处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