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本省依法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市(州)人民政府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各市(州)耕地实际情况确定。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当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已划入的永久基本农田符合国家规定调整情形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整并补充划定。逐步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经依法批准占用的,应当按照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要求进行补充划定。涉及占用高标准农田的,原则上由占用单位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和占用数量进行补充建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检查验收。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