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相关专项规划是在特定区域或者领域,为体现特定功能对空间开发保护作出的专门安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空间、生态保护修复等专项规划以及跨行政区域(流域)的国土空间规划,由所在区域或者相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其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交通、能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林草等其他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