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详细规划是对具体地块用途、开发建设强度等作出的实施性安排,是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等的法定依据。详细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和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规划。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详细规划,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城镇开发边界外的乡村地区,以一个或者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规划,作为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