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辅警聘用、交流、纪律作风、层级管理、教育训练、考核评价、表彰奖励、警务督察、档案管理等制度。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