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辅警按照职责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