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进行监控,按照要求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运行监控结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