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