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助产、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制度,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书面报告登记情况。

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死亡证明,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