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第六章 开放与合作第四十三条有效支持实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深度合作,建设“空中丝绸之路”,畅通空中经济廊道。支持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扩大航权,并与国际枢纽机场建立货运联盟。实验区应当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科技园区、跨国公司组建产业联盟,实施开放式协同创新,推进科技交流与合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