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实验区应当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设立专项资金,为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创业投资等业务提供担保风险补偿。

实验区应当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等建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