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第五章 金融与财税第三十七条有效实验区应当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设立专项资金,为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创业投资等业务提供担保风险补偿。实验区应当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等建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