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网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建立投诉举报平台,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对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并答复;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应当在三日内转有关部门办理。有关部门应当在上述时间内办结并答复投诉人、举报人,并向网信部门反馈办理结果。
网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保护投诉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