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第四章 网络安全监管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要求,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与同级网信部门共享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信息。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