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网络安全条例/第三章 网络安全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重要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检测重要信息系统安全风险,对重要信息系统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业、本领域重要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和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网络安全检查监测、应急演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