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依法开展网络安全规划咨询、安全集成、安全认证、产品检测、风险评估、应急响应、容灾备份等网络安全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