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指导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开设网络安全相关专业、课程,建设国家一流网络安全学院;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建网络安全实训基地,加强人才交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网络安全高层次、高技能以及紧缺人才纳入人才体系,在住房、职称评定以及配偶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