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机关用地、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动产普查登记,权属按照规定统一登记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实行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等不动产统一权属、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处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