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机关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机关资产管理职责,制定机关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并组织实施,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级机关按照规定负责本机关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接受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