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赋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等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等应当制定促进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的考核评价、激励制度,可以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或者设置专职从事成果转化的岗位,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