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制度,坚持以质量、贡献、绩效为核心的科技评价导向,健全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推行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创新科技成果评价工具和模式,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国有企业创新能力评价体系,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激励和免责机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