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科研院所资源整合和治理模式转型,引导建立健全现代科研院所制度,重塑研发体系、转化体系和服务体系。

科研院所应当按照功能定位,开展产业科技创新中的重大共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增强在基础前沿和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中的骨干引领作用。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