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高质量发展,增强辐射引领带动能力。
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应当持续开展改革创新和政策先行先试探索,优化创新发展生态环境,激发各类创新主体活力,营造创新创业环境,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建设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应当按照战略定位和产业规划,汇聚国内外创新资源,建设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现代物流、智能制造、跨境电商、智慧城市等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创新发展高地。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