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本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对街道两侧单位、商铺等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承包责任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责任区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确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