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主管部门等,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