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和分类处置。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