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住宅小区新建、新区开发、旧区改造、道路新建等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垃圾投放点、垃圾箱(筒)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并交付使用。

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对陈旧、破损的环境卫生设施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