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亮化效果应当体现区域功能、建筑物以及构筑物造型特点和文化内涵,并与整体景观相协调。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当保持设施完好,按照规定的时间启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妨碍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