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设置架空管线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不得擅自新建架空管线设施;对现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废弃的杆、管、箱、线缆等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罚款。

地方法规 · 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