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人行道、公共场地设置公共停车设施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每车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