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管理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根据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县(市)、南岳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收费指导标准。收费指导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实行差别化、阶梯式收费,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调控停车需求。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设施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