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破坏、擅自挪动水功能区标志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