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区、县(市)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交通运输、水文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