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