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第十八条有效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实行取水许可的情形除外。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据国家技术标准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保证取水计量设施的正常运行,并按规定提供取水数据等有关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取水设施监控和取水计量统计制度。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