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第十七条有效市、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旱灾、洪灾、水污染等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生紧急情况时,相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水量调度预案,服从水量调度指令。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