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配置第十四条有效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水处理回用工程建设。在城市绿化、冲厕洗车、景观用水、建筑用水等领域应当优先利用再生水资源。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2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