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知识的宣传,对扬尘污染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防治职责

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