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设工程施工除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建筑施工脚手架外侧设置不低于2000目/100平方厘米的密目防尘网,拆除时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二)对楼层、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垃圾清理时,采取洒水、喷淋等防尘措施。楼层内清扫出的建筑垃圾,应当密封清运,禁止高空抛掷、扬撒。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