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采取责令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等应急措施。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单位,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和相关应急预案,作出应急响应。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酒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