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全民健身活动中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