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第四章 全民健身服务与保障第三十六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民体质监测结果和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结果,修订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公民体质监测工作由市体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会同教育等有关部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状况调查由体育主管部门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民健身实施计划落实情况,并将评估情况向社会公开。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