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推动公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公众有序开放。鼓励民办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公众开放。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内部体育场地设施向社会开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