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居住社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设用于居民日常健身的配套体育场地设施,并与居住社区的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投入使用。

既有居住社区的健身设施未达到现行规划要求或者配套标准的,应当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建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