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规划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预留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预留地的,应当依法调整国土空间规划,以不少于原有面积的标准重新确定。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