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组织和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的环境和秩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健身活动从事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扰乱公共秩序、损害公民身心健康的行为,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的学习、工作和生活。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