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保障全民健身活动安全。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组织或者参加健身活动时,应当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按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管理制度和设施使用规范的要求科学健身。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