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与居民签订家庭医生服务协议,为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