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本市加大财政性科学技术资金投入力度,制定和实施产业、金融等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学技术进步活动,逐步提高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