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人员第四十七条有效本市鼓励科学技术人员自由探索、勇于承担风险,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原始记录等能够证明承担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的科学技术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予以免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