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坚持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打造自主创新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

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贯彻落实自主创新、引领发展、人才为本、开放融合的指导方针,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推动可持续发展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